查看总结M3 · 宏观政策 · 风险
- 英国2026年GDP增速预测从0.9%上调至1.1%,韧性超预期
- 2026年通胀均值上调至3.1%,峰值3.8%或在2027年2月触顶
- 通胀回落至央行目标的时间推迟至2029年,晚于此前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6年二季度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82.63万亿元,同比增长5.2%,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0.72万亿元。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增长平稳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97.47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各项贷款高3.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1.26万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69.68 万亿元,同比增长12.3%,上半年增加5.53万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123.93万亿元,同比增长6.1%,上半年增加5.54万亿元。
分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79.27万亿元,同比增长3.2%,上半年增加2万亿元。经营性贷款余额83.24万亿元,同比增长10.8%,上半年增加7.12万亿元。
二、工业中长期贷款总体平稳增长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7.81万亿元,同比增长5.9%,增速比各项贷款高0.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21万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3.45万亿元,同比增长4.9%;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36万亿元,同比增长11.3%。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76.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3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33万亿元。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9.2%;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下降4.2%。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5.19万亿元,同比增长4.8%,上半年增加1.53万亿元。
三、普惠小微贷款保持增长
2026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普惠小微贷款 1 余额38.52万亿元,同比增长8.3%,增速比各项贷款高3.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95万亿元。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农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0.21万亿元,上半年增加3998亿元。助学贷款余额3509亿元,同比增长31.1%。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48.63万亿元,同比增长14.5%,上半年增加3.82万亿元。
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贷款、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贷款、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贷款余额分别为21.74万亿元、8.73万亿元和5.42万亿元。分行业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9.17万亿元,上半年增加2207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9.10万亿元,上半年增加7973亿元。
五、涉农贷款增长较为平稳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 2 余额54.16万亿元,同比增长5.8%,增速比各项贷款高0.7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65万亿元。
2026年二季度末,农村贷款余额40.84万亿元,同比增长5.4%,上半年增加1.92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8.73万亿元,同比增长0.8%,上半年增加3361亿元;农业贷款余额7.51万亿元,同比增长8.9%,上半年增加6285亿元。
2026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0.74万亿元,同比下降4.9%,上半年减少1.23万亿元。
2026年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2.65万亿元,同比下降8.5%,上半年减少5402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29万亿元,同比下降3.8%,上半年减少7163亿元。
七、贷款支持科创企业 3 力度保持稳定
2026年二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0.56万家,获贷率 4 为50.8%,比上年末高0.6个百分点。本外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15万亿元,同比增长20.1%,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5.0个百分点。
2026年二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9.34万家,获贷率为58.3%,比上年末高1.0个百分点。本外币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21.53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各项贷款高9.5个百分点。
八、住户经营性贷款同比小幅增长
2026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82.91万亿元,同比下降1.3%,上半年减少3674亿元。其中,经营性贷款余额25.79万亿元,同比增长2.8%,上半年增加6889亿元。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性贷款余额20.83万亿元,同比下降1.7%,上半年减少3400亿元。
注1:自2024年10月起,将普惠小微贷款统计口径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本报告数据均为可比口径数据。
注2:自2024年6月起,调整农村区域统计口径,将县城城区从农村区域中扣除。本报告数据均为可比口径数据。
注3:相关数据为根据当前所使用的名单计算的可比数据。
注4:获贷率为获贷企业户数与名录内企业总户数之比。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